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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近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首付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中提出,购房人及其配偶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签订合同并办理备案后,可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购房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公积金机构对购房人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将从购房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中提取合同约定的购房首付款,并直接支付给开发企业(属于预售房屋的,代付至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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